特种作业操作证持有者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提前退休,包括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年限,且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同时,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则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操作证持有者可以提前退休。
1.特殊工种退休审批需要职工档案作为审批资料,并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和从事工种等信息。
2.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4.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哪些情况下可以比照特殊工种执行?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殊工种执行是指在某些特殊的工作环境下,由于工作风险较高,需要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比照特殊工种执行呢?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的有毒有害作业。因此,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的有毒有害作业。
另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的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这是比照特殊工种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持有者可以提前退休,但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特殊工种退休审批需要职工档案作为审批资料,并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和从事工种等信息。其次,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此外,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最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的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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