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反担保的注意事项如下: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
4.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5.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二、反担保有哪些具体作用
反担保有下列作用: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三、反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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