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落户的条件是如下:
1、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2、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3、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4、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6、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8、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9、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1、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外地人在南京落户条件
外地人在南京落户条件如下: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等可以落户,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户;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可迁入本市落户,另外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落户;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等专业人才落户和技能人才可以落户;
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也可以落户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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