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劳动争议诉讼中,北京某用人单位恶意拖延举证,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森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判决,法院认定,2012年,许×、艾颖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价两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徐×和艾×的请求。国信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公司与许×和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中,许X、艾英提交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与国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国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国信公司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二审与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国信公司一审声称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经人民法院支持,提交二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国森公司在二审中新提交了许×和艾希英的劳动合同原件,法院决定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徐X、艾希英在工作期间是否与国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重新审核核实。鉴于本案因提交新证据,基本事实不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据报道,新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拖延作证的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负责上述案件二审的法官表示,为了打赢官司,一些当事人不惜在诉讼中违背案件真相,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故意拖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应诉行为。比如,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但为规避一审劳动合同中的义务,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审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用人单位在二审时拿出劳动合同文本。一些用人单位编造虚假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些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产生新的矛盾,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诉讼资源,侵犯司法权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张工指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诚信案件较多。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法庭正在逐步引导依法建立诚信诉讼环境。严惩虚假行为,加强重点监管;形成预防意识,建立统一标准;杜绝不诚信行为,营造诚信和谐的司法氛围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