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承包地被强行占用,在试图查询是否为政府合法征收时,遭遇冷处理——行政机关不作回答。张某对此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复议时,上级机关以张某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政相对人自然可以依据上述法规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是其合法权利。选择何种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机关无权以行政相对人有其他救济途径主张权利为由,推卸本属自己的行政义务。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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