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县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制度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其中,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草拟《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送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审批。
二、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草拟《不予受理决定书》,由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送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审批。及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四、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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