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结果,分别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驳回、责令限期履行职责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通俗的说,行政复议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民告官”,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争议依法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比较其他行政纠纷解决制度,行政复议期限短,时效快,申请复议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对于行政机关一裁终局,被申请人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节省了争议解决的时间。行政复议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但录用除外;
(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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