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没有住宅质量保证是违法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定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修协议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影响房屋原有功能,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开发商与买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即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往往忽略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不得交付。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业主可以拒收。
很少有合同约定以通过综合验收为交付标准,因为为了满足综合验收的条件,除单次竣工验收的条件外,水、电、暖等配套设施还需由相关水务部门进行开封,供电、供热单位,以及住宅硬化、绿化等竣工验收,最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并具备办理大户型房屋证书的合同条件。一般来说,单栋楼竣工验收后,业主可以收回房屋进行装修。水电可能是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单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是大多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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