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有两种人例外,他们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第二种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可以分得遗产,但是不享有继承权,故不是遗产继承。
一、婚前财产死后另一半有没有继承权
婚前财产死后另一半有继承权。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在该方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2、同时该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是有继承权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继承婚前财产。
继承份额的确定如下: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二、房产继承的份额怎么分
房产继承份额的划分方法如下:
1、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养老育幼的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三、法定继承的原则有哪些?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1)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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