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一些人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即对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酌情分得遗产权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权利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独立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既不同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也不依附于继承人的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一)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是法定继承权以外的人,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只能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三)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所得的遗产份额不等。
三、继承公证的流程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二)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五)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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