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分得遗产权的直接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是与法定继承紧密相连的一部分。酌情分得遗产是与继承遗嘱、受遗赠等方式并列存在的一种取得遗产的方式,不限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中不能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不能继承遗产时也可以成为酌情分得遗产人。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抚养较多的人。这两种人都是继承人以外的与死者生前有某种抚养关系的人。
律师补充:
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五种法定事由中,有四种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种法定事由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种法定事由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
第三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此点不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并无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他们之间的相互抚养,是完全自由自愿的行为。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遗弃或虐待的问题。
第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第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此点也应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如果酌情分得遗产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有此种行为,其可能会因此谋得更多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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