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权的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43:24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管辖权?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区有下列情形:

1。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所有法官的撤职)和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

3。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双方属于同一地方、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逐级进行。指定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应在提交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初审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必要时报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指定另一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法学教育网整理

[法律条文提示]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三起:1。管辖不清;2.有争议的;三、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们应该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权法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管辖权?

1。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所有法官的撤职)和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

3。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双方属于同一地方、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向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的报告应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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