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由于实施不停止执行原则而可能引发的弊端,同时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复杂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冗长,为了保护个案中的当事人利益,避免受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停止执行可能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在以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前提下设置了对该原则的例外规定一一诉讼停止执行,即在特定条件下,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处罚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处罚的措施,主要就是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这实际上也是采取了一定的警告的措施,比如说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其法定的幅度范围之内就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全文5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