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镇房屋拆迁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3-07-02 22:21:50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

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

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四、实施阳光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以书面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执行拆迁政策要一视同仁,坚决防止暗箱操作。

五、健全拆迁投诉机制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拆迁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依法规范强制拆迁行为

对依法进行了足额补偿、安置,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经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确需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拆迁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市或区(市)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认真研究听证人员的意见,作出书面的听证结论并告知拆迁当事人。行政强制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由作出决定的政府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和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及时、有效地处置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确保人员安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应当在人员安全得到保障、财产妥善处置后方可实施拆除施工。

七、积极探索旧城改造新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探索股份制改造、自主改造等旧城改造方式。积极推行模拟拆迁,对大多数群众有改造愿望的旧城区域可组织模拟拆迁,即发布模拟拆迁公告、公布模拟改造主体、实施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及相关规定等事项,做好民意调查和评估工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模拟拆迁的评估结果,对大多数群众确有意愿的改造项目,可依法组织实施拆迁改造。

八、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加强对辖区内拆迁项目的统一协调,定期研究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处置预案并及时解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协调配合,指导各区(市)县政府依法做好拆迁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和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内贸局发营销字【1999】第17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作为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概念、基本形式、特许加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在指导、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第一批特许企业已按《办法》进行了备案,更多的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

??在普及推广特许加盟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借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活动;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如高收益、高回报)招募加盟者,骗取加盟者的加盟金;一些咨询机构有意过度炒作特许加盟,从中谋取利益。如不及时制止这些不规范行为,必将危害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对特许经营在我国长期健康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行为.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具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向加盟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二、在招募加盟者之前,特许者必须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真实信息,加盟者有权要求特许者就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证明,包括《办法》所要求的备案证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其真实性的文件。对特许者提供的不真实的宣传资料、广告和招募文件,加盟者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寻求保护和赔偿。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四、企业从事有关特许经营方面的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行业主管审核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带有行业导向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和炒作。

??五、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作为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把特许经营纳入连锁经营和营销改革工作的总体框架,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开展出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做好规范和指导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贯彻本通知意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内贸易局营销改革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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