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侵权责任。对于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自己责任原则仍然适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直接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仅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技术服务,即在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交流中处于消极中立的第三方主体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是基于他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亦称为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哪些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为用户接入网络服务,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通过提供设备和连线服务,为最终用户连入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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