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度医疗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
过度医疗会依据《执业医师法》或者是《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刑事责任追究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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