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1、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值得注意的是,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同样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出资方面,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面,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
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客自认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
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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