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在以前办理生效了,为何现在转让之后合同
时间:2023-08-18 16:33:42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代表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但此时股权尚未转让,只有完成上述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争议的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出现的争议很多,如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资料或信息、受让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等,这些争议的处理与一般合同相比并无特殊之处,我们在此就不予讨论。这里主要分析因受让方未能及时取得并行使完整的股东权所引起的争议的处理。实践中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拒绝接受新股东或消极抵制,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无法享有、行使股东权利,或无法完整地享有、行使股东权利,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可否因此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按照前面的分析,转让方在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转让方并不能控制。对于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对此并无过错,就不应该由转让方承受不利后果或承担责任。因此,在此情况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不支持受让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因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对于受让方的民事权利,完全可以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可以包括公司董事),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其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受让方的主张。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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