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股权中各种抽象权利、功能和直接权利的转移而言,否定是合理的。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两种权利:自我受益权和共同受益权。自利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能够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主张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主张分配盈余财产的权利、主张转让股权的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表决权、知情权、咨询权、起诉权等参与权。抽象的互惠权可以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抽象的自利权只有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只是股东可能拥有的权利,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也不能与股份分开转让或放弃。由此可见,只有当其物化、独立并成为“债权”时,才能成为转让的对象。则表决权不能作为单独交易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表达意愿,根据其所持股份,参与股东共同意志决定的权利。公司意志的决定关系到股东应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交易,公司重大活动的决策、内容和价值取向很容易走向大股东利益的反面,最终损害股东自身利益。同时,表决权的行使作为一项公共利益权利,不仅涉及股东自身的利益,也涉及公司整体的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外自由转让,还可能导致持有公司少量或不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任意操纵大股东的投资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共同利益表决权的性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否定了表决权的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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