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期徒刑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吗
无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宣告之日起算,在判决宣告之前所进行的羁押期限不得用来折抵刑期。这是因为无期徒刑作为一种介于长期性有期徒刑与极端严厉的死刑之间的刑罚类别,旨在剥夺罪犯终生的自由。有关无期徒刑刑期计算及羁押期折抵问题在此需特别强调,其刑期由判决宣告日起计,而在判决宣告此前已经实施的羁押期限则无法用于折抵刑期。
此外,当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后,罪犯将开始执行有期徒刑,但先前的羁押期限同样无法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无期徒刑最长服刑多少年
在无期徒刑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最长的囚禁时间范围为20至22年间,然而,强调的是,这个期限是在罪犯未再次犯罪的背景下。在此期间,若无期徒刑罪犯能够真正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意愿和积极的刑罚改造行为,经过两年牢狱之灾后,他们便有机会获得减刑。为了确保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处理,能与死缓犯以及长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情况保持平衡和相互呼应,对于确实存在悔过和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我们将其减刑,普遍调整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确实有所改变且表现出色的罪犯,将其减刑,通常调整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算?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刑期起点,在此之前的羁押期限并不予以折抵刑期。无期徒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手段,其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其性质介于长期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无期徒刑的刑期并不会因为此前的羁押时间而有所减少。如果最终被减为有期徒刑,那么在这之前的羁押期限也同样不能够折抵刑期。这样的规定无疑保证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以及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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