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毒致使狗狗死亡,算犯罪吗
关于投毒致死宠物犬只的问题,如若行为人仅旨在毒害犬只而实施投毒行为,同时涉案犬只的市场价值未能超过伍仟元人民币,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投毒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倘若涉案犬只的市场价值介于伍仟至拾万元人民币之间,那么将有可能构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又或在投毒直接目标为毒害犬只的前提下,同时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例如因毒害犬只所使用之毒剂或犬尸随水流入饮水井、河流或食物供应系统,进而引发不确定数量人员的中毒甚至死亡事件,这便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范畴。
更为严重者,倘若行为人旨在将涉案犬只作为肉类食品供某个特定人食用且通过此举毒害该特定人生命健康,此时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投毒是暴力犯罪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但未到达法定成年年龄(16周岁)者,倘若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重伤或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纵火罪、爆炸罪、向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已达十二周岁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他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该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致命后果或者采用极端残忍手段使受害人身受重伤而导致终身残疾,情节极其恶劣,且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并批准追诉的,这些青少年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这类青少年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16周岁),因而法庭不会判处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法定监护人(主要是父母亲)需负责监督及管教这批孩子。
针对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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