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合法的时间的规定是在认罪认罚之后签署即可。在我国的认罪认罚的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作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越早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幅度也就越大。
我国认罪认罚如何辩护?
首先,辩护律师“不忘初心”,坚守责任。
辩护律师要按照《刑诉法》《律师法》的规定,坚持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全面认真研究法律和案件证据,从有利于当事人方面做好独立辩护工作。
律师本来就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辩护律师更是专业的法律服务,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更高。被告人一般都是普通人,很少能对刑法有所研究,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作出的认罪认罚,仅仅能反映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所以需要我们专业的刑辩律师对法律和案件的证据进行深入研究,从专业角度作出专业、独立的判断,然后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作出独立的、专业化的辩护意见。
最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多与被告人协商,扮演好辩护人的角色。
辩护律师虽然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律师的辩护权利来源于当事人,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服务的。辩护律师作出独立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一定要和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协商,讲清可能的辩护策略和方案,以及利弊。尽可能的让被告人去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如果被告人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坚持认罪认罚的观点和态度,辩护律师可以仍然可以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当然,实务中还有很多好的方法,也不能一一列举,都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最优的辩护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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