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明确控制集团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
2015年1月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这则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办法》,将现有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慎监管延伸至整个集团范围,从制度上防范风险传递和外溢。
《办法》强调,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集团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母公司主要在战略、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对附属法人机构实施控制权。资产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附属法人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位。
在资本监管方面,《办法》资产管理母公司资本充足率高于商业银行。按照要求,资本监管分为单一机构监管、同业的并表监管及集团补充资本监管三个层次。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而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同时,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则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资产公司集团还应满足集团补充资本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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