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公司对于职工晚婚和晚育的奖励措施。晚婚的职工将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20天婚假,晚育的则将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同时,男方将获得10天的护理假。对于女方在产假期间生育了独生子女的情况,她将在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
如果职工晚婚,他们将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20天婚假。如果他们在晚育,则将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同时,男方将获得10天的护理假。如果女方在产假期间生育了独生子女,那么她将在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
晚 育 女 职 工 产 假 福 利 : 1 5 天 或 3 0 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晚育女职工在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15天或者30天。因此,晚育女职工的产假福利为15天或30天,具体加假天数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之和为基数,向职工生育当月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晚育女职工的产假福利为15天或30天,具体加假天数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之和为基数,向职工生育当月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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