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探析
时间:2023-07-05 17:00:38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满足法定事由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哺乳期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合同怎么维权

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取得相关有利证据材料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或者协商解决。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的调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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