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300万元。来自湖北武汉的王先生认缴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缴纳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007年7月11日,浙江温岭人彭春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彭春无偿转让王某持有的**公司5%股权。同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彭春无偿转让王某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王某并未协助**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08年10月初,彭春起诉**公司和王某为原告,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王某配合**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并向法院提供了与王某的和解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出资证明书。**公司对彭春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没有异议,而王某没有对诉讼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彭春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王应协助**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目前,王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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