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工业企业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工业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依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减免税待遇包括: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4.为了照顾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
5.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7.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的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另外,按照规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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