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条件:
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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