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取保候审
时间:2023-03-04 15:12:55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如通过专业判断认为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向侦査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之形式阐明自己的理由和依据,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

五、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在逮捕前可以依法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这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査机关提请批捕前,律师可以提出法律意见,促进侦査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取保候审或撤案的决定。在侦査机关提请批捕后,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侦査机关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释放犯罪嫌疑人。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包括哪些环节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

3、立案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4、侦查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査获犯罪人及在侦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査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査,搜査,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査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査核实。

二、刑拘30天是否必须报捕

首先并不是刑拘30天就必须报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1、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30天。如30天内不报捕,会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如报捕,检察院有7天的批捕期。即最长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如批捕,将转为逮捕继续关押。如未报捕,会释放。2、如办案警官讲30天会放出来,则如4月16日刑事拘留,应在5月15日上午八点半左右释放。3、法律规定刑事拘留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挂号线方式寄出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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