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为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关押,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此外,发现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的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但是,这必须以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司法鉴定为变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为借口造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权力的滥用。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这一兜底性条款有助于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仔细审查,以防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综合上面面所说的,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完全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一般在申请时就一定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还要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只有合理、合法那么才能保障处理是合法的。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符合条件是不能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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