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及对象:
退休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档案保存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携带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提前退休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
退职办理条件: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档案保存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携带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职审核手续。
申办材料:申报退休、退职,必须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正常退休:本人书面申请、个人档案、《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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