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后进行的程序,清算组由法院组织相关人士组成,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有关机关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能否拿回,取决于破产公司还剩余资金的多少。
破产清算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过程。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至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能否拿回,要看破产公司还剩余资金的多少来决定。
破 产 清 算 : 公 司 财 产 清 算 及 分 配
破产清算是公司解散后进行的一种程序,旨在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公司财产的保全、清算程序的启动、债务人的财产评估、债务清偿等多个方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财产清算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公司财产分别进行清查、评估、拍卖和分配。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应当按照其欠缴的税款、债务的清偿比例以及破产财产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对于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将产权转移至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受让人。
破产清算涉及到公司财产的分配,对于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清算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破产清算是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进行的一种程序,旨在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清算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于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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