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鉴于开发商所提供的证书不足以证明其资质完备,购房者不应轻易购入房产。这样能够有效防止因证书缺失而引发的各种风险和潜在损失。
其次,若购房者已经购买或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支付款项并签订合同,在知晓相关事实后,他们有权行使权利主张退房。
最后,如果开发商未能积极配合购房者的要求,购房者可向当地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投诉,甚至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