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向被告宣告的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3-05-04 06:20:15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长向被告宣告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为你们辩护之外,你们还可自己为自己辩护;

三、有权向法庭出示你们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对庭审笔录有阅读和申请补正的权利。

审判长职责/审判长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16号)《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审判长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在庭审过程当中,负责询问当事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检察官等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审判长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如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主持法庭调查,宣布辩论终结;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审判长除《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外,一般由各个人民法院自己规定,但是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秉公执法,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近一年内未发生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错案。

(二)具有审判员职务;任助理审判员二年以上,且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历;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上,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是学位以上的助理审判员,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能够独立承办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质量较好。

(五)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调研能力。

(六)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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