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审判长要宣告哪些内容
1、刑事案件开庭后,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判长的作用有哪些
1、是组织合议庭成员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庭详细研究庭审分工、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如庭前证据交换等,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事项;
2、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和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和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和翻译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事项;
3、是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举证、质证,主持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认证,依法传唤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和宣读到庭的证人证言,主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休庭合议后当庭审判,宣布休庭、闭庭等项;
4、是主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5、是审核并签发有关裁判文书;
6、由此可以看出,审判长是法院审判组织合议庭的中心人物,是审理案件质量的把关者,同时又是司法公正的带头人。
刑事案件开庭后,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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