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此种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中,如其工作日恰好落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则视为正常工作范畴,并不归类于加班范畴。在已经获批的周期内,员工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任何一个日子或是每周进行超常工作,即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规定的8小时或者为40小时,但是总体上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上限。对于超出部分所产生的工时数,公司将按照150%的比例来支付相应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倘若劳动者的工作日碰巧处于法定节假日,公司必须给予其最低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作为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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