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时间:2023-03-13 20:21:44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为: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保证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从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保证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意思是什么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没有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具有补充的性质。在一般保证中,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没有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进行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

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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