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在哪办理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仲裁委员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清算公告,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或开展业务后无正当理由又停业一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应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及副本、印章,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后,仲裁业务活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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