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法院可通知证人,鉴定人等人出庭
1、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谤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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