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末经工程承包人的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科学安排作业,投入足够人财物,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严格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环卫等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作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差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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