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行贿医务人员被告人黄某身为广西灵川县某医药公司业务员,为了扩大其在广西荔浦县人民医院的药品销售量,通过私下联系该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刘某,以给予刘某好处费的方式请求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及医院管理系统,统计出相关的药品数据,并以网络传送或直接拷贝的方式向其定期报送。被告人黄某又根据药品批发价格15%-20%的比例以及医师所开处方的用药量给予医师罗某、吴某、曾某回扣的方式扩大其在该医院的药品销售数量。在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分别给付被告人刘某回扣5000元、被告人罗某回扣10000元、被告人吴某回扣8000元、被告人曾某回扣20000元,共计行贿43000元。2011年6月1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其他涉案人员均投案自首。检察院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刘某、罗某、吴某、曾某提起公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量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刘某、罗某、吴某、曾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罗某、吴某、曾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退出了全部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2012年8月6日,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某、被告人罗某、被告人吴某、被告人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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