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3-04-10 17:13:15 4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出工程索赔的依据:

1、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等;

3、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一、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证据如何收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工程合同一定要留质保金吗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以前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通常不高于结算总额5%,但2017年7月1日新执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即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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