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合伙人涉嫌侵占罪案件的报案事宜,通常情况下,首先应当由遭受损失的当事人采取有效途径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出举报和揭发。
在正式报案的过程中,必须提交充分而确凿的证据材料以支持举报的内容,这些材料可以包括书证、物证以及相关证人所提供的证词等多种形式。
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接收到的举报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与审理,如果发现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该犯罪事实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同时也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管辖范围之内,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反之,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亦或是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决定不予立案,并且会将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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