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合同协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施工合同。(2)不可抗力时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违约时解除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的;(3)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的;(四)非法转包和分包承包的建设项目。
工程承包合同有几种
1、总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谈判协商,最终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项目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商之间发生。
2、分项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与各分项工程承包商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的协议。各个承包商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整个工程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或其中一个主要承包商管理协调。分项承包合同的优点在于给项目法人充分的灵活性,获得最好的专业承包商以及缩短工期、节省由总承包商再分包的费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会带来严重困难和复杂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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