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和出票人是指在汇票业务中,承担不同责任的人。出票人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该汇票被承兑或付款。而承兑人是指票据为远期汇票时,应收款或持票人要求统一到期付款的付款人,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到期付款。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其责任是确保被背书人对票据的权利。
承兑人和出票人的区别在于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付款人承兑或背书后,承兑人和背书人承担保证到期付款的责任,而出票人的责任成次要责任,担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出票人。因此,出票人在汇票业务中的地位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八条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全文6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