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回迁房的性质来判断。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且为一方在结婚前取得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如果是结婚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的私有住宅拆迁后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认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回迁房如何处理
离婚时回迁房的处理方式:若双方均属于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若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且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般将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并由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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