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设区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自治区、直辖市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重新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治区、直辖市是工伤认定的最终结论
相关知识:
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机构作出工伤认定的被申请人的劳动行政部门(一)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级别
(1)驳回: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不服: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1)申请复议(二)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三)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复审决定。(一)对劳动部门的受理或者复议结论不服的工伤认定
(2)对行政复议不服
(1)自收到驳回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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