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立规保护信托当事人权益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
晨报讯近日,银监会连续下发两个通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通知明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商业银行不得代签信托合同。
银监会表示,2002年7月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异地推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各信托投资公司的实际做法相差悬殊,风险揭示程度不同,造成信托公司与受益人的风险和收益分配不均衡。
为此,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确认、推介方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并且规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同时,商业银行只限于向信托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务,不得代签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此外,通知还引入了信托公司异地展业的资格确认制度,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尽职调查制度,并对违规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处罚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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