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行为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
2.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通过其要件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计算
一般有三种计算模式,首先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是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第三是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作为补充计算模式。
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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