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合同不能转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委托开发人员与研发人员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本身就是因为对方具备委托开发人员要求的资格,如果研发人员随意转包合同,就会使委托开发人员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软件开发合同不能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软件开发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1、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开发人的过错,造成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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